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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了一下關於《神曲》內所提之七大罪的解釋。
看了一下,發現七宗罪的解釋與一般人所想的有相當程度的出入。

首先是原始的七宗罪定義:
七宗罪,正式譯名為七罪宗,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
並由十三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


天主教教義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額我略一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
『重大』在這裏的意思在於這些惡行屬於原罪例如盜賊的貪婪源於慾望。
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希臘神學修道士龐義伐草撰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
分別是貪食、色欲、貪婪、傷悲、暴怒、懶惰、自負及傲慢。
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驕傲為甚。懶惰在這裏是指『精神上懶惰』。

六世紀後期,教宗額我略一世將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
將自負歸併入驕傲,懶惰歸併入傷悲,並加入妒忌。
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遺背程度
其順次序為:傲慢、妒忌、暴怒,傷悲、貪婪、貪食及色欲。
較後期的神學家如聖多瑪斯·阿奎納則對這個排序方式抱有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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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但丁《神曲》裡的定義:
 
但丁在神曲裡根據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為:

色欲

色欲泛指墮落的行為,道德的不完全,對刺激的追求,或過份希望他人的認同或接受
不合法禮的性慾,例如通姦。同時亦指過強的性慾,
例如獸性。強暴﹑通姦﹑雞姦等,都是色欲最極端的罪行。
(但丁的標準是『過份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貪食

現代的觀點認為「貪食」指浪費食物,或是過度放縱食慾、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
雖然在過去,任何因輕率而剩下的,都包括在貪食的定義中。
而貪食也可以包括一些破壞性的行為,尤其指運動上(例如贏得獎杯),物質濫用或酗酒。
貪食的定義中包括了「沉迷」,所以,貪食除了指食物外,對任何事物的過份沉迷也給包括了。
(但丁的觀點是『過份貪圖逸樂』)。
 
貪婪

與貪食一樣,是一種希望佔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尤其是指金錢上的過份追求。
聖多瑪斯·阿奎納認為貪婪是:

「背向神的罪惡,正如所有朽壞的罪惡一樣,是人為了會腐敗的東西放棄永恆的東西。」

與貪婪有關的罪惡包括背叛﹑不忠﹑叛國﹑尤其是為了個人利益的。
搜括及聚積過量財富,偷竊,打劫,尤其是以暴力或欺詐的形式,或借助權力而得到的財富。
(或是以但丁的觀點,貪婪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懶惰

懶惰及浪費時間。
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
 
    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
    因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
    不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
(從但丁的神學觀念上去看,懶惰是『未能全心愛上帝,未能全副精神愛上帝,
未能全人之心靈愛上帝』。具體來說包括懶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滿足及無責任心。) 

暴怒

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邪惡的)感覺,復仇或否定他人,
在律法所賦與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慾亦被歸作憤怒。
過份的警戒﹑對他人有傷害的意圖。
它也包括對他人無理的憤怒,例如因種族引起的歧視。
因暴怒而引起的罪都是大罪,例如殺人﹑歧視﹑大屠殺等等。
(但丁描述為『把對公義的愛護歪曲為復仇和憎恨』)。

妒忌

妒忌跟貪婪一樣,是一種因為不能滿足的慾望而產生的罪惡。

首先,貪婪通常跟物質財產有關,而妒忌則跟其他方面有關,例如愛情,或他人的成功。
第二,妒忌的人的慾望,通常建基於他人的失去。
妒忌可以令人對他人的不幸袖手旁觀,甚至為他人的悲慘遭遇而感到快樂。
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
(但丁說:「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慾望」)。

傲慢

傲慢被認為是七宗罪中最原始,最嚴重的一項。

期望他人注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
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越,或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秀的存在。

傲慢被認為是所有罪中最致命的,因為路西法就是因為傲慢而墮落,
最後成為了與神對抗的魔鬼撒旦。自負與自戀都是這種罪惡的產物。
(但丁對驕傲的解釋是「對自己的喜愛變質成對相鄰者的憎恨和輕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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